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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管理的通知
2018-04-28 15:20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管理的通知

武城建〔2014〕199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由于建设、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对群众反映的质量问题不够重视,对复杂质量问题处置方法简单,未能彻底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发群众上访、游行等维权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妥善处置群众反映的质量问题及质量投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质量投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立质量回访和保修制度。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质量回访小组和质量保修小组,在小区醒目位置张贴告示,公布质量回访小组和质量保修小组联系方式和办公地点。质量回访小组应在工程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对全部住户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半年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整改维修效果进行回访。质量回访小组要制定回访工作方案,明确每户回访时间、次数、部位,质量回访应逐户进行,不得遗漏,对不能按计划入户回访的,要联系住户,确认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同时建立质量回访维修档案。质量回访小组回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通病或住户反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质量保修小组发出保修通知单。质量保修小组在接到保修通知单3天内应派人进行修复或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修复。

三、加大质量问题的维修处置力度。对业主投诉或反映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组织维修单位及时到现场调查,必要时要会同设计单位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工作方案,并严格按修复工作方案实施,确保修复工程质量。修复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维修部位进行验收。

四、对复杂质量问题投诉,实行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制度。对以下复杂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委托市建设科技委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1、质量问题涉及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的;

2、质量问题存在较多,严重影响居民正常使用的;

3、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4、投诉人与建设单位对质量问题定性存在异议的;

5、投诉人与建设单位就维修处理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健全完善质量问题投诉处置机制。市城建委和各区建设局直接受理的或上级交办的质量投诉,应当日受理,当日转办,交由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情况;对于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自行受理的施工质量投诉,按规定程序办理。办理部门应坚持“先受理、再核实、及时协调和督办”的原则,做好投诉受理记录,并在受理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属于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由质量监督机构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维修,属于非因施工质量引起的投诉,办理部门应将相应的投诉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告知投诉人,并将投诉信息转至该单位。

六、建立工程质量问题曝光制度。在武汉建设网设立工程质量问题投诉曝光台,对媒体曝光、市长专线等投诉的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在曝光台对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公示。

七、在保修期内,建设、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处理不力、推诿拖延或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不及时、不到位等,引起群众重复投诉的,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

八、因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投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投诉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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