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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2018-03-30 09:40  

校总务〔2013〕10号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工程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

2013年7月1日

 

 

 

 

武汉工程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工期,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节约工程造价,结合学校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学校总务处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学校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为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人,总务处工程管理科负责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总务处分管基建工作的领导在总务处负责人、学校基建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检查、指导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及质量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省、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有关工程技术规程、质量的规定。主要管理规定包括:

一、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置与投标文件相符的施工现场技术人员。检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是否配备相应的技术资料、质量检测工具及设备。

三、分发工程施工所需的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组织施工图纸会审,交验建筑物红线定位点、高程控制点,并办理放线测量记录表。组织协调设计变更单的内容,实测、复核工程签证单中的数量。

四、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施工质量事故应急方案。

五、审查经现场总监审核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关键工序如基础、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督促现场总监审核施工方案是否满足施工规范要求,报总务处分管基建工作的领导审批。

六、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并报现场总监审核,要求监理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中的物资保障。

七、成立施工现场治理质量通病小组,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预防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发生的措施并报施工现场总监审核,要求总监或其代表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贯彻预防质量通病发生的措施。

八、督促监理单位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会议纪要等学校相关要求采购施工用原材料、半成品、设备。

九、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国家规范及监理大纲对原材料、半成品、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及送检。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国家规范及监理大纲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与试验。督促监理及时召开现场质量分析协调会。

十、组织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市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参建单位参加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市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部门、相关参建单位参加各专项验收。

十一、负责质量保修期内维护与保修工作。收集使用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缺陷,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及时验收维修情况。

第四章 工期管理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工期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工期来指导施工。主要管理规定包括:

一、督促现场总监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总工期计划是否合理,是否制定应对节假日、不可预见性恶劣天气等影响工期的施工措施。将经施工现场总监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总务处分管基建工作的领导审批。

二、要求施工单位将审核批准后的总工期计划(不少于A2篇幅)贴在施工现场办公室的墙面上。

三、要求施工单位每月编制与总工期计划相符的具体施工计划,要求监理检查施工现场劳动力、机械设备、物资供应的配置是否能保证计划工期的实现。

四、每月检查实际工期是否满足总计划工期的要求,发现工期滞后,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及时调整下一个月工期计划,确保工期赶上去。

五、当主体结构工程封顶时间滞后总工期计划封顶时间15天时,要求监理单位写出工程进度控制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派出公司级的领导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措施,确保在30天内实现实际工期与总工期计划相符。

六、在离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60天时,要求监理单位全面清查施工进度,写出工程进度控制报告,当工程进度控制报告中评估施工现场的措施不能确保合同工期时,要按施工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工程工期。

七、学校按施工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工程工期按施工合同要求完成。

八、到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竣工时间,施工单位由于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能向学校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但工程不得不交付学校使用时,要求施工单位写出书面的说明,并要求施工单位承诺承担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经济及社会责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武汉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管理规定包括:

一、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满足武汉市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审查监理单位制定的安全监理计划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措施。

三、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

四、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筑物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独杆吊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建筑物内的通道、楼梯、井道等部位必须设置临时安全护栏及照明设施。

五、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现场要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时,必须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炸器材时,也必须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措施制落实。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TN-S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的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需经工程所在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的落实和食堂卫生安全措施的落实。要求宿舍内不得随意使用大功率的加热电器,不得乱搭乱接电线电器。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半成品生熟分开,不得使用变质的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食品。

八、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现场特殊施工工艺如土石方爆破,需经公安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始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按规范操作,做好周围警戒。

九、每月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安全帽配戴、个人劳动保护、施工脚手架、安全网、洞口、安全通道等防护设施、相关施工设备安全保护、施工用电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及时整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安全隐患。

十、学校按施工合同要求支付安全防护措施费,确保工程安全防护有专项经费保障。

第六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制度。主要管理规定包括:

一、施工单位中标后,必须配合学校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做好不利施工环境下的保障工作,制定冬雨季施工措施,做好高温时的防暑降温工作。

二、要求施工单位合理划分生活区、工作区,绘制施工平面布置图,经现场总监审核后报学校总务处分管基建工作的领导批准。如占用绿化用地,另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并办理借用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对占用场地的清理与复原。

三、要求施工场地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门楼、临时围墙或围栏,及时修补临时设施的损坏部位,保证围墙或围档整齐。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材料要严格按施工平面布置图整齐堆放。建筑余土和垃圾要及时清理,生活及施工废水要妥善排放,控制施工噪声,夜间施工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四、要求保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洁,施工单位对工作区、生活区、道路等处应经常清扫,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保证生活区清洁卫生,防鼠、防蚊、防蝇。

五、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及时更新施工人员的变动情况,协助学校保卫处对在校内的施工人员进行管理,要求施工人员遵守校规校纪,衣冠整齐,未经许可,不得到学校师生生活学习的区域活动。

六、要求施工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须向校保卫处通报备案,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并禁止使用气喇叭。施工材料、设备运出校门,须向总务处和保卫处申报,获取准许后,门卫登记放行。

七、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工完场清,将建筑垃圾、施工材料、设备等清运出校园,保证施工场地周围的花草苗木、道路、地下管道和电缆的完整,确保场地整洁、卫生、安全,如有未清理出学校的设施、物品、垃圾或损坏学校已有设施,要及时要求其清运、修复。如施工单位不响应的,要作好书面记录并经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认可。竣工结算时凭书面认可的记录,学校可以扣减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清运、修复费用。

第七章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对不可避免的工程设计变更,主要管理规定如下:

一、工程设计变更的经办人为学校施工现场的代表,负责与学校、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联系。

二、理解施工图纸,收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文件,熟悉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文件。

三、工程设计变更应有书面的理由,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特殊情况下的口头沟通、承诺,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工程设计变更单。

四、工程设计变更的主要形式

1.由于原设计不完善影响结构安全、不满足技术强制规范要求、漏项等方面产生的工程设计变更;

2.由于拟建工程使用功能、装修标准、施工方法、施工用材料设备等发生改变而产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函、补充合同等。

五、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1.由于原设计施工图纸不完善影响结构安全、不满足技术强制规范要求、漏项等方面产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在施工图纸审查时发现的或设计单位自查时发现的,由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工程设计变更单;在施工时发现的,由施工现场代表督促监理单位提出,经总监代表初审,报总务处分管基建工作的领导审查,向总务处负责人汇报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工程设计变更单或技术核定单后,方可付诸实施。此变更不定期的向学校分管基建工作的领导报告。

2.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或学校需求发生变化等,学校、监理、施工单位可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当改变原设计施工图纸中的使用功能、装修标准、施工方法、施工用的材料设备等。这样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经学校施工现场代表与现场总监初审,报总务处分管基建工作的领导审查,经学校跟踪审计,根据审计后的变更金额按学校合同变更的审批权限报批(见《武汉工程大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批准后与设计单位沟通,经设计单位认可后才能实施。该变更可以用工作联系函的形式表达。

3.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原则是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造价、加快进度、便于工程竣工后使用时的管理维护等。

六、施工现场代表将工程的设计变更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总承包单位、分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相关领导、跟踪审计人员、基建管理科等相关人员,同时做好分发的签收记录。

七、要求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是否传递到参与工程施工的各专业队伍,避免信息不畅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管理现场签证内容,对不可避免的工程签证其主要管理规定如下: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按学校统一表格《工程签证单》办理,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签证单的起草、传递、保管等工作。

二、现场监理、学校施工现场代表测量签证单中的工程数量、核查签证内容。

三、总务处分管基建工作的处领导审核签证理由、工程数量。

四、学校跟踪审计对工程签证的内容及金额按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规定的结算原则进行审计。

五、总务处负责人审批,监察审计处按经总务处负责人审批后的《工程签证单》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六、工程签证单中签证理由及签证内容的实测、审核、跟踪审计工作在签证内容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事后补签。对于补签的工程签证单,监察审计处有权不办理竣工结算。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日常管理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实施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测定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结算的依据。指导施工单位在学校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办理水表、电表的安装与计量工作。

二、收集并学习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技术档案规程、建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与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工程造价的相关的现行文件、法规、制度及管理规定。

三、检验、检查各种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书,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基建工程项目中。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在隐蔽工程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做好隐蔽签证,不得在隐蔽工程验收后补办隐蔽签证手续。

四、组织召开施工现场第一次工地例会,每月对施工现场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要求监理定期召开基建工程施工例会,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五、按监理合同检查监理单位的工作,及时指出监理单位工作中的问题,并督促其改正。

六、主动邀请监察审计处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听取跟踪审计的合理化建议。

七、协调施工现场的总承包、分包单位间的关系。协调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与学校管理部门的关系。

八、作好施工日志、各相关会议记录,负责参会人员的签到记录。合理安排施工现场的值班、加班,施工现场有人施工就应安排学校基建管理人员值班。

九、及时收集可能被施工单位索赔事件的记录,收集学校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事件的记录。

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政治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履行廉政承诺。

十一、做好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文件、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函等资料的收发工作,收集好施工过程中的文件、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各项记录、文件、资料移交给基建管理科,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工完场清工作,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做好其有偿租用学校水、电、住房等资源的结算工作。

第九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参与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在文明施工、工期、档案资料方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损失大小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行政责任;由于不实签证在工程造价方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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