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基建与维修处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集中制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基建与维修处管理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武汉工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校党[2016]21号)要求,现就基建与维修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基建与维修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武汉工程大学章程》,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集体决策机构主要是指基建与维修处处务会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基建与维修处管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全处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重大事项;
(二)校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重大、重要改革方案;
(三)支部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和调整事项;
(七)职工福利待遇、奖励等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九)校内外交流、协调等相关事宜;
(十)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学校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十一)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推荐和申报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四)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变更、项目招投标的相关事宜等;
(二)重要会议、活动等安排;
(三)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三)超预算的资金使用;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基建与维修处集体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过程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酝酿准备
1.决策前,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与员工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扩大职工参与度。
2. 决策前,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对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
3. 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4. 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等,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并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逐项表决,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
2.决策机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主持会议的领导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3.讨论和表决情况由专人做好记录,决策结果以适当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部门)和人员。
4.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决定实施
1.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 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影响工作进度以及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九条 实行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实行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实行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对议题的决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要求决策负责人在办理过程中向分管领导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便于分管领导及时了解决策动态,确保集体决策事项在办理期限内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及影响工作进度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2.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十三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应作为处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职工可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与学校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处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