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基建与维修处处务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武汉工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武汉工程大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处务会是基建与维修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基建与维修处相关行政事项,是处长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形式。
(三)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決定。
二、会议组织
(一)处务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主持,处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处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综合管理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二)出席处务会的成员为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科长助理、科级职员,综合管理员列席会议。参会人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综合管理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相关分管副处长、科室负责人向未到会的成员通报情况。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三、议事决策范围
(一)处务会主要针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工程、零星维修等工作的部署及落实,研究处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议事范围有: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重大事项。
2.校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等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重大、重要改革方案,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变更、项目招投标的相关事宜等。
3.支部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和调整事项。
7.职工福利待遇、奖励等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8.校内外交流、协调,重要会议、活动等安排的相关事宜。
9.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学校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10.需要由处务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和事项。
四、议题准备和确定
(一)议题由科室负责人提前向分管副处长提出并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内容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包括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制度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等内容,分管副处长审批后方可上会讨论。
(二)提交处务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決策相结合。
1.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
2. 与职工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扩大职工参与度。
(三)如遇重大事项前,处务会成员要个別酝酿、充分沟通。必要时,可提前将有关材料送与处务会成员酝酿意见。
五、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相关议题一般由科室负责人报告情況,必要时由分管副处长作补充说明。汇报完毕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可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二)会议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由处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实施的科室和负责人。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重大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重新调研形成新的方案后,再提交会议决议;如有时限要求,处长有权作最后决定,如暂不能作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
(三)会议决定应形成文字性资料。参会人员、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决策结果以适当形式通知相关执行的科室和人员。
六、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一)处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副处长按照分工组织实施。请假未参会的成员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
(二)各科室认真组织落实处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处长报告。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分管副处长向处长报告,经处长同意可再次上会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可由处长征求有关科室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处务会上通报。未经复议的決议事项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七、会议纪律
(一)处务会议事时,若有涉及参会者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同意见情况,参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三)处务会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处务会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违反保密纪律,擅自外传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四)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依纪予以追究,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八、附则
(一)本规则由基建与维修处处务会议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