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工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为规范小额项目自行采购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投资和工程周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自行采购
第一条 自行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自行采购项目分类
第二条 自行采购分类及范围
(一)工程类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以下的,单项工程采购概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在1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自行采购。
(二)服务类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以下的,与工程类项目相关的咨询、勘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自行采购。
(三)货物类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以下的,与工程资料管理相关的打印纸、墨盒等易耗品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自行采购。
(四)自行采购范围:
1.天然气、自来水增容改造、电增容改造等具有行业特殊性质的工程项目。
2.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3.专业性强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测绘、加固)、检测、测量、审查技术服务项目。
4.临时给排水、道路、供电、围墙等工程。
5.须紧急处理的工程项目。
由于行业特殊性,可由基建与维修处处务会研究确定被委托单位。
第三章 组织方式
第三条 基建与维修处成立由基建与维修处处长任组长,基建与维修处副处长、科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为组员的基建与维修处自行采购项目工作小组。自行采购项目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基建与维修处的自行采购工作,自行采购项目发起科室负责组织自行采购各项具体工作实施。
第四条 自行采购项目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自行采购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审定自行采购方案、文件,确定自行采购评审小组成员,讨论自行采购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条 自行采购项目评审小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自行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包括:基建与维修处领导、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变更管理员及相关专业人员,一般为3或5人。
主要职责:按照自行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采取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结合案例,综合考虑,优中选优,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或询价记录,推荐前三名排序和评审意见。
第四章 自行采购程序
第六条 项目自行采购申请
项目自行采购申请,由项目责任范围内的科室负责人提出自行采购申请,经分管处领导同意后,报自行采购项目工作小组组长批准。
第七条 项目自行采购申请经审批后,由基建与维修处项目自行采购发起科室负责项目自行采购的组织工作。其中年度维修预算内的自行采购项目,由自行采购发起科室委派现场代表负责从自行采购潜在供应商目录中轮流抽签邀请选派三家或五家单位参与询价;实验室或捐赠等专项配套经费的自行采购项目,由自行采购发起科室负责征求专项经费管理单位或团队负责人的意见从自行采购潜在供应商目录中选定三家或五家单位参与询价。
第八条 发布项目自行采购公告
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分两种形式:
(一)以邀请函的形式,书面邀请三家或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自行采购询价项目。
(二)由基建与维修处在校园网或基建与维修处网页发布自行采购公告。
第九条 项目自行采购文件、项目自行采购方案经项目自行采购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出。
第十条 参与自行采购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者,将可重新公告;单一来源等特殊性的项目参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评审及确认
经自行采购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前三名排序和评审意见,由自行采购项目工作小组确认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下达成交通知书和合同签订
根据自行采购工作小组的确认,下达成交通知书,与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模板洽谈合同条款,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
自行采购项目发起科室负责将自行采购文件、施工图(若有)及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评审确认询价记录等相关资料备案存档。
第五章 招标监督
第十四条 基建与维修处负责及时将项目的自行采购情况,及时在校园网或基建与维修处网页上公示,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件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与维修处处务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