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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与维修处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24-09-02浏览量: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规律,将工程建设中的经济活动分为预算编制阶段造价管理、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管理。

第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造价管理人员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造价进行管理。同时,按照审计管理的相关规定,基建管理部门接受工程审计。

第四条  预算编制由基建管理部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实施。预算编制的造价咨询单位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依规产生。

第二章 预算编制阶段造价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地质勘察、三通一平、主体、装饰、室外及改扩建工程等进行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编制。

第六条  上一条款中所述项目的预算报告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分管副处长审核及签发,其中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三通一平、主体及室外工程等预算报告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后,需报送审计管理部门审核,审计管理部门出具预算审核报告。

第七条 预算编制进度管理

(一)预算计划编制

原则上,计划应与基建管理部门的年度计划保持一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预见性,并明确预算编制流程、时间节点、造价咨询单位完成人及审核人。

(二)预算计划执行与调整

造价管理人员对预算编制进度进行动态跟踪与管理。造价咨询单位每周定期汇报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滞后原因,提出补救措施和相关建议。对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的合理问题,造价管理人员应及时协调解决。

若有基建年度计划调整、招标图纸完成时间延后、图纸发生重大变更、图纸答疑不及时等情况,造价管理人员应及时调整编制计划。

第八条  造价管理人员对预算编制实施质量管理,加强过程管理,审核造价咨询单位人员配备、明确预算报告质量要求。

(一)过程管理主要工作

1. 造价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编制过程中的图纸疑问,协调技术口及时答疑;

2. 造价管理人员对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减少清单漏项及人为失误等问题的发生;

3. 结合年度资金计划,造价管理人员对比分析预算价与估算价,若预算价超过或远低于估算价,及时通报技术口调整设计方案,并报告分管副处长;

4. 造价管理人员重点审核推荐品牌的材料及设备价格。

(二)造价咨询人员

造价咨询单位成立项目组,项目组人员的数量、资历应匹配项目需求;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若确需调整时,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三)预算报告质量

造价咨询单位须依法依规,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并对预算报告的质量负责。预算报告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关键点:

1.编制说明完整、清晰;

2.工程量计算准确、全面;

3.清单列项规范;

4.定额套取恰当;

5.措施费用及材料价格计取合理;

6.综合单价计算正确;

7.暂估价、暂列金额及总承包服务费计取准确无遗漏。

第九条  造价管理人员及造价咨询人员对编制过程中的涉密事项严格保密;预算编制成果文件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循国家及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条  施工阶段造价管理详见《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管理的范围是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口向造价管理人员报送结算资料,并对所经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在结算审核或初审过程中,若出现意见分歧时,可由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处理。

第十四条  在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造价管理人员配合审计管理部门的工作,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结算协调会议,必要时请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参会。

第十五条  造价管理人员协调施工单位对审计管理部门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书面回复。

第十六条  基建相关各口配合财务管理部门的决算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造价管理人员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监督与管理,造价咨询单位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人员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审计管理部门、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员及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基建与维修处授权处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