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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与维修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日期:2024-09-02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武汉工程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基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标是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争创优质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控制手段,严格各环节的质量检查与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可控。

第四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各单位质量管理必须做到组织机构落实、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分解落实和措施手段落实。

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责任、权限和质量要求 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规定不明确时,由项目法人与 有关各方协商,共同形成质量标准并确认后执行。

第二章  质量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建与维修处质量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  对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组织机构与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评价;

三)  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

四)  掌握工程的质量状态,对工程质量管理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和评价;讨论、评议对工程参建单位实施经济或其它奖惩的建议;

五) 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六)  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验收等工作;

七)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

八)  组织或参与施工图审核,参与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审核;

九)  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并执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审签制度,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二)  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款中的技术、质量内容;

三)  按设计合同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设计技术交底和其它设计技术服务工作;

四)  对施工中各单位提出的有关设计及技术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明确答复;

五)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做好优化设计工作;

六)  参加工程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验收和质量事故处理。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负责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控制与管理,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二)  建立健全并执行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体系;

三)  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施工图审核工作,审签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以及施工所必须遵循的各类设计文件;

四)  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实行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与管理,检查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五)  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分析认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六)  组织检查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是否满足质量要求, 及时签批原材料进场报验单,按时开展工程质量的监理平行检测,组织制定新技术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七) 及时组织进行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证与质量评定,组织或参加分部工程验收与质量评定,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及工程安全鉴定等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处理方案的实施;

八)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理档案,定期对施工单位档案资料进行检查。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与现场施工质量检测设施,配备足够的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二)  组织本单位职工(含临时用工)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保证所承包工程项目具有足够数量和相应资质的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经培训的劳务人员;

三)  按合同规定采购、使用工程材料及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

(四)  按施工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严格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施工行为,加强质量检验,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五)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档案,定期接受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检查。

(六)  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程验收和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工作。

(七)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筑行业的工程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出具质量保修书,并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第三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承包人、重要设备材料供应人、质量检测人等有关单位。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十一条  承包人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切实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 “三检”,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重要设备材料供应人必须派专人常驻工地,负责 本工程材料的组织、采购,以保证设重要设备材料的及时供应, 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保证所供应的重要设 备材料的质量。

第四章  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质量控制体系人员主要由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单项工程或某一工作面开工前的检查;

二) 施工过程中的旁站、跟踪检查、巡视;

三) 施工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复验、验收。

第十五条  监理人在收到各种质量评定和验收资料后,首先按照规范和图纸要求进行核对和审查,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赴 现场对各工序情况进行复验检查。

第十六条  现场发现的问题,如果不立即纠正就会影响工程质量时,应当及时口头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时应当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若问题重大,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督促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报项目法人施工现场代表。

第五章  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

第十七条  每项验收开展前,施工单位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需建设单位参与的验收应至少提前8小时,需监理单位参与的验收应至少提前4小时。

第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行“三级质检制度"(班组初检、 作业队复检和项目部终检),严格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

第十九条  分项(工序)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组织评定,自评合格后将评定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监理单位将复核结果定期报送项目法人,一般每月一次。

第二十条  关键部位分项工程或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视情况参与)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执行。

第六章  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 或局部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 时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质量缺陷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由监理印发监理通知,建设单位有权按照合同违约责任扣除相应违约金。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工作组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四类。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 格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摄像,并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报告时限和报告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因施工单位违规作业造成影响,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印发停工通知的,造成现场停工,建设单位有权按照合同违约责任扣除相应违约金。

第七章  质量保证期现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保期限依据合同规定执行。质保期维修分为二类,一类维修为严重影响校园教学秩序,需立即恢复的事项;二类维修为日常普通维修。

第二十六条  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要求开展现场质保维修,一类维修需在建设单位通知后2小时内开展,二类维修需在建设单位通知后48小时内开展。如未按照相关事项要求开展,建设单位有权委派库内维修单位开展,费用从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按照施工成本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  质保期结束后应进行质保期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基建与维修处授权处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