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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基建与维修处工程进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日期:2024-09-02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进度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武汉工程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基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中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本细则所指的进度管理是在质量和安全满足规范要求情况下的进度管理。

 

第二章 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核与实施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的工期要求制定工程总进度计划提交工程监理单位;每月月末,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当月工程完成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每周监理例会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当周工程进度情况周报及下周进度计划。

第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月度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检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监督各项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中应编制具有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进度控制方案,对施工进度目标的风险进行分析,明确监理人员对进度控制的责任分工,以及对进度控制的方法和具体措施等。

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进行定期检查,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第七条  当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机具、材料、劳动力等投入与计划不符,关键进度节点控制不严,交叉施工作业相互干扰,且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由于设计及相关单位配合不力,导致实际进度滞后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有关单位提交原因分析、纠正进度偏差的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正确处理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施工单位的赶工措施应在保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具备相应的保障措施。严禁野蛮施工,应控制好相应工作的工序、工艺的技术间歇时间,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缺陷。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进度计划内容、工程监理单位进度检查情况及分析意见,及时审核纠偏措施及调整计划,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进度纠偏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三章 工期延误责任

 

第十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预计工程无法按合同工期完成时,建设单位应在进度款支付中应综合考虑工期延误导致的延误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关键线路因施工单位导致实际进度滞后,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未能起到监督、协调作用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按合同相关条款申请工期顺延或费用索赔,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费用索赔同时需经投资控制单位审核),在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第四章  工期顺延审批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申请工期顺延的,在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报送至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7日内根据合同及工程实际情况审核施工工期顺延申请,并将监理审核意见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及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签发《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如参建单位各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临时延期审批情况计算工程最终工期,并按合同确定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基建与维修处授权处务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