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监理职能,有效调动监理工作的积极性,使监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施工监理规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程,结合学校工程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均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应按照监理规范、监理招标投标文件,结合工程实际起草监理合同,监理合同中要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监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条件。
(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变更、施工过程资料的目标要求。
(三)学校的管理机构及监理组织机构。
(四)项目总监每周到施工现场工作时间。
(五)学校与监理的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基建与维修处组成监理考核工作小组,以处长任组长、分管处长为副组长,施工现场代表、工程变更管理员、分管科长为组员。
第二章 考核监理组织机构及出勤
第五条 根据监理合同内容,考核其现场监组织机构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员)是否满足施工现场实际的需要,所有派驻监理必须具有执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主要监理人员与监理合同文件规定人员不一致时,是否经学校基建与维修处审核同意更换。如特殊情况需更换,拟换进的人员的素质、专业、职称、业绩不得低于合同对应监理人员。
第七条 考核监理人员每天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重点考核总监驻场时间。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考核监理对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情况,主要检查与考核如下内容:
(一)检查监理实施细则是否编制监理质量监控体系,质量监控体系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
(二) 检查监理是否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专项施工方案。
(三)检查监理在施工现场是否配备相应施工依据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是否配备相应的监督检验工具。
(四)考核监理对进场主要原材料检查情况,查看其检查台帐及其审批的报验资料,如进场材料及设备的出厂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材料,水泥和防水材料还需现场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考核监理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情况。检查监理记录是否完整,资料详实。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考核监理对隐蔽工程验收情况。检查监理是否严格对照施工图纸、图集及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检验验收,检查影像资料是否完整、及时。
(七)检查监理日志、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准确。
(八)检查监理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及时召开质量专题会议。
第九条 考核监理对施工进度监督管理情况,主要检查与考核内容如下:
(一)监理是否审核施工单位编制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的可行性。
(二)检查监理是否在施工现场的进度计划滞后时,予以提醒,并督促其及时对进度纠偏。
(三)检查监理在施工单位经提醒进度仍跟不上时,是否及时报告学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考核监理对工程投资监督管理情况,主要检查与考核如下内容:
(一)监理部是否配齐施工合同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施工图纸。
(二)是否有工程变更的台帐,台帐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把关是否严格。
(四)对工程变更量实测实量是否及时,工程量是否准确。
(五)是否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工程变更管理细则》(试行),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合理化建议。
(六)是否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偷工减料现象,并督促改正。
第十一条 考核监理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情况,主要检查与考核如下内容:
(一)是否审核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
(二)监理是否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措施。
(三)监理是否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是否要求及时整改。
(四)针对施工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是否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分析原因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是否报学校。
(五)检查监理是否巡查施工围挡的完整性、美观性,是否巡查施工现场周边有无尘土飞扬、污水乱排乱放现象,是否巡查管理夜间扰民现象。
(六)检查监理是否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七)检查监理是否督促施工单位挂牌施工,公示各参建单位及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八)检查监理是否督促施工单位工完场清,施工周边原状修复。
第十二条 考核监理对信息合同管理情况,主要检查与考核如下内容:
(一)检查监理依据文件是否完整性、准确性。
(二)检查监理过程资料(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周报、监理月报、原材料报验资料、分部分项评定资料、监理通知单、工程变更资料、影像资料等)是否齐全、真实、准确。
(三)各项资料是否有目录,目录与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照城市建设档案要求及时进行收集整理。
(四) 是否按照合同内容对竣工工程进行预验收,提出的问题是否书面反馈施工单位,并督促整改。
(五)学校在巡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反馈学校。
第四章 考核时间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学校将于每月(或每个单项)对监理进行考核,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监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第十四条 考核评分满分100分。考核分数等于大于85分,评定为优秀;考核分数75-85分(含75分),评定为合格;考核分数小于75分,评定为基本合格。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每月26日前将本月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送基建与维修处,基建与维修处在次 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存在的问题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招标的监理单位,考核结果直接运用到监理服务费支付中;对于库内监理单位,考核结果直接运用到下一工程委托安排中或下一次入库合同签订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基建与维修处。
附件:监理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