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健全基本建设经费支付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武汉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建设合同以及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等进行支付。
第三条 基本建设经费包含基本建设相关的土地购置费、服务费、政府规定交纳的费用、工程进度款以及货物款。服务费主要包含地质勘察、造价咨询、检测、设计、测量、工程其他咨询及各类所需报告编制评审等。
第五条 基本建设合同中应该明确经费支付节点与方式。
第六条 基本建设经费中工程进度款之外的款项支付审批管理程序如下:
一、支付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经办人按照合同约定,审核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和支撑材料,审核合格后报科长复核,再报分管处长审阅,最后报处长审批。
二、支付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按照合同约定,审核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和支撑材料,审核合格后报科长复核,再报分管处长和处长审签,最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支付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
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及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经办人按照合同约定,审核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和支撑材料,审核合格后报科长复核,再报分管处长和处长审签,最后报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基本建设经费中工程进度款的款项支付审批管理程序如下:
一、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监理审核后报学校施工现场代表,学校施工现场代表、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审核,经审计处复核后予以支付。
二、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监理审核后报学校施工现场代表,学校施工现场代表、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审核,由审计处复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签批后予以支付。
三、20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监理审核后报学校施工现场代表,学校施工现场代表、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审核,由审计处复核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签批后予以支付。
四、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具备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对应的《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结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对应的《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书面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根据支付申请单金额按本条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审批程序如下:
合理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原则上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予以支付,如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应先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经审计处或其委托的咨询公司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再按照补充合同约定执行本规定的第六条。
第九条 审批资料的保管。基本建设经费支付的经办人或学校施工现场代表负责保管经费审批单复印件、并扫描好原件,扫描的原件及时交科长保存。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维修处处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