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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与维修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实施细则

来源: 日期:2024-09-02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确保项目设计质量和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项目投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武汉工程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建与维修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是指设计合同中明确的,根据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要求及设计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及相关配合服务。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遵循“测量、勘察,设计,施工”的基本原则。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安全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环保”的总体方针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分为校园总体规划设计以及单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与维修处对项目设计的管理。

第二章  基建与维修处的职责

第六条  基建与维修处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的质量、进度、投资费用、咨询审查等管理,负责做好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报审与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基建与维修处根据项目建设的时间要求,针对设计周期长、设计量大的部分,基建管理科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进度计划,基建与维修处审核同意并实施,基建管理科检查、调整设计进度,重新报基建与维修处审核同意并实施。

第八条  基建与维修处应及时、完整地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九条  基建与维修处依据批准的校园总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红线、规划设计条件等资料中有关建设要求或标准,编写设计任务书,拟定设计大纲,由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条  设计单位出具了初步的规划设计后,基建与维修处组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在会上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功能需求,基建管理科形成会议纪要后,发给设计单位;未能在会上提出的功能需求,由各单位会后以函件形式报至基建与维修处,发给设计单位。自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内,经催促未提供书面功能需求的,视为无需求。

第十一条  分管处领导组织基建管理科、工程管理科、相关专家审查修改的规划设计,设计完善后,报处长同意后,由基建与维修处将规划设计报至校党委常委审议。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进场后,基建与维修处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深入了解场地实际情况,并要求设计单位拍照留存、全方位考虑。

第十三条  由基建管理科将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方案,报至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方案审批手续。由于规划审批引起的调整,及时报至基建与维修处。

第十四条  分管处领导组织设计单位、基建管理科、工程管理科及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初审,报处长同意后,基建与维修处将初步设计概算报送至审计处审核。

第十五条  基建与维修处按照合同约定,对设计单位进行进度、质量及造价进行管理,针对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延期或设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是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基建与维修处根据根据项目设计推进情况和推进计划,必要时,针对工期紧的项目,基建与维修处组织设计单位召开项目设计进度协调会。

第三章  设计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设计进场后,设计单位应向基建与维修处提交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专业设计单位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同时设计单位应根据基建与维修处的时间节点要求,向基建与维修处提交符合进度要求的设计时间安排,并严格加以履行。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设计推进情况和推进计划,必要时,设计单位应按照基建与维修处的通知,人员到场参加设计进度协调会。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单位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人防、绿化景观、室外工程等各专业设计单位应全方位深度介入、密切协调配合,避免方案设计考虑不周全导致后续设计发生重大调整。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基建与维修处核实建设成本是否符合概算控制要求。若符合,则由基建与维修处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若超出概算控制要求,则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调整,实现限额设计目标后再报送图审。

第二十二条  针对提出的涉及到设计方面的问题或意见,设计单位应在1天内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须按时参加基建与维修处要求设计人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按《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各专业负责人与专业设计单位充足、稳定,不得擅自更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需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办理;

(二)设计应符合校园总体规划、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设计条件等上位依据的要求;

(三)设计必须满足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设计规范规程、行业设计标准等的要求;

(四)精心设计、充分考虑、综合比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开展多方案研究,从技术、经济、施工、景观等方面综合权衡各部位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等设计方案的利弊;

(五)设计深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合同约定、相关咨询人和审查单位以及项目实际的要求;

(六)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专题研究、有关技术性计算表或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单位、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查,对于前述单位提出的有关设计调整、完善与核实问题,设计单位应逐条认真研究,较小的修改事项须在1天内全部解决,较大的修改事项须在3天内或经基建与维修处协商同意的时间内全部解决;

(七)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单位、咨询单位或咨询人、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査并不减免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八)设计单位应保证工程设计的总体性、完整性、一致性、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

(九)坚持限额设计,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原则上以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批复投资控制初步设计,以初步设计批复投资控制施工图设计;

(十)设计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补充完善与项目设计相关的专题研究;专题研究须满足设计、施工和后期交付使用的要求,保证设计安全、施工方便、成本节约,不得有设计依据不充分、数据造假等问题;

(十一)设计单位应针对已建案例工程中存在的相似工程问题提出处理方案,可结合专题研究成果提出防范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

(十二)对于审査发现设计文件存在对工程的安全性、功能性以及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重大技术问题,设计单位必须把关,必须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由基建与维修处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第四章  设计单位后续服务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成果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应负责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设计变更,参加与设计有关的工地例会,及时处理有关工程设计方面的问题,参与竣工验收,签署与设计相关的文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交底与施工图会审

(一)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后,基建与维修处组织召开设计技术交底会议,并提前通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校相关部门等参会,听取设计单位重点对设计意图、设计文件解释、专业间设计协调、关键重要部位、设计中存在的施工风险、施工注意事项及工程建设特殊要求等的汇报,各参会人员须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査,了解设计意图,熟悉图纸内容,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文件提交给基建与维修处,由基建与维修处整理后转发给设计单位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二)施工图设计中出现的错、漏、碰、缺等问题由设计单位负责处理,并按相关程序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计后续服务

(一)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査,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问题应及时进行复核验算。

(二)设计单位有权督促施工単位按审核后的施工图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现不按施工图文件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基建与维修处和监理単位。

(三)设计单位应按《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四)设计单位应对基建与维修处、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工程量进行审査,以方便整个项目的竣工结算。

(五)设计单位配合现场施工期间,应对过程中形成的设计资料、设计变更文件、图纸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配合服务

设计单位应按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基建与维修处要求,整理、提交有关设计方面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设计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按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设计及施工配合阶段相关设计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接受基建与维修处的监督审査。

第三十一条  设计文件及图纸的接收

(一)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分专业、有系统的合理编排、编号与命名,保证提交文件的完备性,并需经过相关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否则可不予接收;

(二)对于关键性和最终成果的设计文件及图纸,须按合同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原则上须盖章)和可编辑的CAD、WORD、PPT等电子文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维修处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