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和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项目投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工程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建与维修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勘察,是指勘察合同中明确的,根据专项工程勘察的要求及勘察合同约定,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活动及相关配合服务。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遵循“先测量、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原则。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安全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环保”的总体方针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勘察分为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与维修处内部人员和对项目设计单位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基建与维修处的职责
第六条 基建与维修处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勘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勘察管理,负责做好勘察成果的报审与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基建与维修处应及时、完整地向勘察单位提供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 基建与维修处负责报送详勘审查。
第三章 勘察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应向基建与维修处提交现场勘察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勘察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盖章纸质版勘察技术要求及勘探孔平面布置图和规范进行勘察。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正式进场钻孔前,至少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现场施工代表到场,现场施工代表提前书面通知审计处、监理到场,共同核验孔径、孔深等实际工程量。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对勘察成果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地基处理方式、基础设计型式、地下室抗浮水位等提出明确的合理意见,以便设计单位开展相关设计工作;当勘察成果资料无法满足项目设计要求时,勘察单位应在5天内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详勘结束后、基础施工图完成时,设计单位应根据详勘成果报告、详勘单位意见及基础设计型式,向基建与维修处明确是否需要进行施工勘察。
第十四条 针对提出的涉及到勘察方面的问题或意见,勘察单位应在1天内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须按时参加基建与维修处要求参加的会议。
第四章 勘察单位后续服务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报告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应参加与勘察有关的工地例会,及时处理有关地质勘察方面的问题,参与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签署与勘察相关的文件等工作,按照基建与维修处要求,整理、提交有关勘察方面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勘察结束后,勘察单位保证提交文件的完备性,并需经过相关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否则可不予接收;对于关键性和最终成果的勘察及图纸,须按合同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原则上须盖章)和可编辑的CAD、WORD、PPT等电子文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维修处处务会议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