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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武工大基建〔2025〕1号)

来源: 日期:2025-02-25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本条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土地是指武汉工程大学具有权属的土地,包含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将使用权移交学校的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种资金是指国拨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政府债券、社会捐款、学校与社会合作出资、学校所属部门独立出资等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学校校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决策应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重大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与维修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兼任。重大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人员构成及职责详见学校非常设机构成员文件。

第八条 基建与维修处是学校建设项目的主要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管理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建设与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开展工作;

二、编制学校中长期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三、合理规划使用校园土地资源;

四、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规报建所需专项报告,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实施报规报建工作;

五、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采购计划;组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起草建设项目各类相关合同;

六、按合同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进行管理,督促监理做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工作,对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初审,配合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决算审核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的各项专项验收手续,办理竣工工程备案证,移交竣工项目及相关设施设备,配合做好竣工项目转为固定资产;

九、做好建设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十、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接受监督。

第九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密切相关的其它职能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法治办)

(一)协助基建与维修处代表学校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二)负责建设项目的网络通讯规划,明确建设项目的网络通讯建设方案,负责网络通讯施工图的审查;

(三)为项目提供法律支持,参与建设项目合同会签、重要建设节点验收、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管理。

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一)根据学校事业规划指导编制校园建设规划;

(二)结合学校事业发展明确建设项目库,组织论证年度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及建设启动时间,做好建设项目必要性的论证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申请政府预算资金的前期投资融资工作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配合工作。

三、招标采购处

(一)根据基建与维修处的招标申请,做好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负责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做好招标投标资料的保管工作;

(二)根据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做好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三)将建设项目的中标结果及相关资料移交基建与维修处;

(四)参与建设项目合同会签、重要建设节点验收、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管理。

四、 计划财务处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做好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预算管理,设立专户核算;

(二)对接上级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前期投资评审工作;

(三)根据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合同,指导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经费支付的准备工作,支付建设项目实施的各项费用;

(四)参与建设项目立项论证、招标投标、合同商务谈判、合同会签、重要建设节点验收、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管理;

(五)编制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

(六)负责建设投资的绩效评价。

五、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家具及相关设备的配置;

(二)根据学校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及程序,做好竣工项目转固定资产工作;

(三)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及相关设施设备;

(四)参与建设项目合同会签、重要建设节点验收、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管理。

六、后勤保障处

(一)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的场外给排水连接点;

(二)负责提供学校对建设项目的供电方案;

(三)参与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给排水、供电、绿化设计方案的论证,提出建筑节能与计量建议;

(四)参与建设项目合同会签、重要建设节点验收、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管理。

七、保卫处

(一)确定建设项目中消防与安防系统的建设要求,参与相应的设计管理;

(二)协助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三)指导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

(四)参与建设项目合同会签、重要建设节点验收、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管理。

八、武装部

(一)协助人防工程的设计管理;

(二)参与建设项目重要建设节点验收、竣工验收等建设过程管理。

九、审计处

(一)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开展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进行审核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核审计咨询报告,及时反馈咨询意见及建议;

(二)负责建设项目审核审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负责相应咨询费用的支付与管理工作。

十、项目使用单位

(一)提出建设工程中项目的功能要求及建议,包括建筑布局、水电设备安装需求、建筑层高、楼面使用荷载等要求;

(二)协助审定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在批准的投资计划下确定使用功能及装修标准,必要时参与建设过程中使用功能变更的论证;

(三)参与建设项目重要建设节点验收、竣工验收。

第三章  校园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第十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应遵循《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校园规划(修编),组织专家论证、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学校同意并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当需要启动审批后的校园规划(修编)以外新增工程项目建设,应按前条进行校园规划修编,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建设项目立项要求;基建与维修处根据要求结合校园规划(修编),起草建设项目立项计划,立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使用功能、投资估算等,报请学校审议确定,并根据学校会议决议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做好立项阶段概念设计工作;计划财务处配合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说明;审计处做好项目立项投资估算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与维修处将学校立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资金来源说明等文件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申请立项,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设资金筹措方式,结合国家项目投资政策,确定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采用备案制、国拨资金的建设项目采用审批制。

备案制建设项目,仅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立项进行批复。

审批制建设项目,立项及项目建议书获批后,基建与维修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基建与维修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必要性方面的研究报告,负责审批制建设项目在立项至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阶段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

第五章  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及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与维修处根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结合校园规划(修编)申请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红线、项目设计条件等,编写设计委托书,拟定设计大纲,落实有关外部条件,提供设计所需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运输等基础资料。委托招标采购处招标设计单位,组织设计工作。必要时经请示学校分管领导或经学校同意后可采用设计竞赛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 基建与维修处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基建与维修处组织学校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进行审核,根据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性质申请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评审。

第十八条 基建与维修处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要求设计单位做好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 基建与维修处应将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投资概算等重大事项报学校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基建与维修处应依据设计要求,做好建设项目地质勘察单位招标申请工作,做好地质勘察过程管理工作及成果报告的报送审查工作,将审查合格后的地质勘察报告交设计单位运用。

第二十一条 基建与维修处根据批准的规划(建筑)方案、投资估算开展设计管理时,应配合设计人员开展技术经济分析,优化设计;组织、协调设计人员与校内外有关单位(部门)沟通对接;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投资概算;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将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政策要求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估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建设投资概算的,报学校审议同意后,基建与维修处按原备案、审批手续,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

第六章  建设项目报规报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与维修处根据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结合批准的校园规划(修编),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红线及设计条件等手续,必要时办理新增用地的权属性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基建与维修处将学校认可的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建筑)方案审批等手续。根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报建要求,做好环评、节能、水土保持、消防、人防等专项申报审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建与维修处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缴纳或申请减免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定配套费用、办理相应的专项备案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如遇不可抗力需设计变更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相关内容时,还应重新报原审批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设备的招标,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等均应依法依规实行招标。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模式,应经学校审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 基建与维修处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申请建设项目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设备的招标需求,招标采购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武汉工程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基建与维修处配合做好招标过程中的答疑。

第二十九条 基建与维修处参与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组织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工作。预算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量清单及对应的控制价应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确定,再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处根据学校审议确定后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应要求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建设项目应根据预算金额确定招标方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活动择优选出具有相应资质的、诚信的合作单位。

第八章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实施合同管理制,建立合同会签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合同,根据合同金额大小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签署。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招标投标结果与建设项目的参建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经过招标的项目,其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二条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标的范围、价款及结算办法、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双方的责任及义务、双方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履约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九章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建与维修处应制定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等实施细则,建立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基建与维修处应配备与建设项目的规模相应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现场代表、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等。对实施报规报建的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由学校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其他项目由基建与维修处确定。

第三十五条 基建与维修处配备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建与维修处应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的要求,做好建设场地的“三通一平”等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沟通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设计问题。

第三十七条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必要时结合学校实际报学校同意后实行代建制或全过程咨询服务管理。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表、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对监理实施管理,审核监理规划,督促其按照合同约定配齐相应的监理人员、召开监理例会、对进场的原材料设备及时检验验收、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要求其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签证、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目标顺利实现,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要求监理指导竣工验收、审核竣工工程质量及竣工资料,确保技术资料客观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基建与维修处在监理的配合下加强对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单位的管理,审查经监理审核通过后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设合同审核参建单位的项目组织机构与设备投入,参与主要原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做好施工日记,组织协调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工作。发挥监理在施工现场的作用,根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实施考核。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实行跟踪审计,参与监理例会、反馈审计意见。

第四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召开重大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款支付、项目验收等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十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基建与维修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要求监理组织预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后,基建与维修处组织正式竣工质量验收、相应的专项验收。根据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邀请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见证与指导。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按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申请其他相应专项验收。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入质量保修状态。基建与维修处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移交竣工工程及相关设施设备,办好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基建与维修处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可在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办法,在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送审时间内催报工程结算书及相关附件资料,初审后报送审计处进行结算审核。

第四十五条 审计处对送审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计核对,审核应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跟踪审计资料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等计价依据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价款。

第四十六条 基建与维修处根据竣工工程验收情况及竣工结算备案等资料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基建与维修处编制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工程进度款(服务费、设备款)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用款申请经基建与维修处分级审签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工程进度款(服务费、设备款)金额在100(含)万元以上的,用款申请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建设项目合同及审批《武汉工程大学建设工程审计意见书》中的结算价款办理竣工结算支付,按建设项目合同规定支付(退还)质量保证金,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第十二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重要建设规划等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建设项目重要建设信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发布,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十一条 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学校项目责任人(代建机构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学校纪委机关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五十二条 参建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建设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校总务[2013]7号文同时作废。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授权基建与维修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