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工程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施工合同价5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与修缮工程。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建设工程立项、设计、招标、合同洽商各阶段应充分论证,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变更及合同价范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工程量或费用的证明。
第五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在合同条款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及签证不能使合同失效,不得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第六条 工程变更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
第七条 合同价5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的工程变更及签证由基建与维修处直接组织管理,但工程变更及签证总价不得超出合同价的10%。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基建与维修处是学校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部门。建设工程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表、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
第九条 工程变更审批完成后,由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第十条 根据工程投资规模,招标控制价400(含)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学校校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委托项目负责人,其他项目由基建与维修处明确项目负责人;每个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代表、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由基建与维修处明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约定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组织工程变更论证、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代表主要职责是:在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工程变更中除工程造价管理以外所有管理协调工作;督促检查监理做好工程变更材料报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变更申请及工程变更通知单起草工作;做好工程变更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发现施工中与合同不一致的现象,应及时提醒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好的应向项目负责人、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在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施工现场代表,组织工程变更及签证涉及到的工程内容核实、对应工程量的实测工作;组织工程变更及签证中预算编制、审计协调工作;做好工程变更及签证报审、反馈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工程签证申请工作;做好工程变更及签证内容、对应金额的统计工作;做好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的扫描备份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进行跟踪审计,对工程变更及签证的量和价予以审核。
第三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原则
第十五条 科学性原则。学校建设工程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合同内容。在施工过程中,确有必要发生工程变更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利于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便于工程竣工后使用管理维护,保证工程进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严肃性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以书面文件体现和确认,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七条 总价控制原则。工程变更及签证总价不得超出合同价的6%,竣工结算价≤1.06倍的合同价。
第十八条 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口头沟通、承诺、指示,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办工程变更及签证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计价原则。工程变更计价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约定有关的原则规范执行。
第四章 工程变更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招标时设计范围与内容的改变,为工程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权
设计单位由于法律法规变化或经自我检视后可提出设计变更、学校和监理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单》,工程变更经学校分级审批后,以《工程变更通知单》形式通过监理单位发出。监理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
(一)建设工程变更金额累计未超过控制总价要求时
1.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经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当项目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审批的变更增加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项目合同价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审批的变更增加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当工程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超过项目负责人审批权限后,其后续工程变更审批权限自动升级移交至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
2.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含)-5万元的,经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项目负责人初审后,由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3.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在5(含)-20万元的,由基建与维修处分级预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在20(含)-50万元的,由基建与维修处分级预审、分管校长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5.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在50(含)-100万元的,由基建与维修处分级预审、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6.单项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基建与维修处分级预审、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建设工程变更金额累计已达控制总价上限要求后,不得再进行工程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需工程变更,一律上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工程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来源分类,分别为法律法规变化或设计人自我检视时提出的,学校或监理单位提出的,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1.法律法规变化或设计人自我检视问题时提出的设计变更
(1)常规审批程序:编制预算→分级审批→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
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图或变更说明后,施工现场代表交给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组织编制变更预算,根据变更金额大小分级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变更经批准后,施工现场代表向监理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及其附件。
如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项目负责人还应及时向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求组织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2)特殊审批程序: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缺陷需及时实施设计变更,否则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的。施工现场代表与设计工程师沟通后预估工程变更价在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施工现场代表向项目负责人、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汇报,可立即通知监理单位按设计工程师发出的电子变更文件实施。施工现场代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办审批手续。
2.学校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审批程序:《工程变更申请单》→设计沟通→预算编制→分级审批→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
施工现场代表或监理单位将变更意向整理为《工程变更申请单》,明确变更内容,报项目负责人组织论证。如工程变更影响使用功能,需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如需要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图,应取得设计变更图或设计说明。
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根据项目负责人组织论证后同意的《工程变更申请单》、设计变更图或说明,组织编制变更预算。根据变更金额大小分级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变更经批准后,施工现场代表向监理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及其附件。
3.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工程变更
审批程序:合理化建议联系函→监理审核→组织论证→编制预算→分级审批→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
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合理化建议联系函》形式明确该建议导致的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编制该合理化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影响。监理单位审核后,施工现场代表报项目负责人组织论证,如工程变更影响使用功能,需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如需要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图,应取得设计变更图或说明。
涉及到合同价款变化时,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根据变更预算金额大小分级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变更经批准后,施工现场代表向监理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及其附件。
第五章 工程签证范围、核准备案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程签证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不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的,为工程签证。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
(二)计日工;
(三)物价变化;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中除技术设计变更外的变化;
(五)工程索赔;
(六)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签证核准备案程序
(一)工程签证分类
为便于合理确定工程签证核准备案程序,将工程签证按照其性质分为三类,分别是:
1.法律法规政策及环境变化。包含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中除技术设计变更外的变化、计日工、物价变化;
2.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
3.工程索赔。
(二)常规工程签证核准备案程序
1.法律法规政策及环境变化
核准备案程序为:《现场工程量记录表》或《施工用材料进场台帐》→监理及施工现场代表和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见证→跟踪审计复核→《工程签证单》→监理复核→基建与维修处初审→跟踪审计审核→定期核准备案。
该类工程签证不涉及工程变更,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施工单位编制《现场工程量记录表》或《施工用材料进场台帐》,经监理单位及学校施工现场代表和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现场见证后,报审计处审核。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根据审计审核确认后的工程内容及对应工程量组织编制《工程签证单》,经监理单位复核、基建与维修处逐级初审后,由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报送审计处审核,根据审计处审核后的签证金额办理核准备案(定期向重大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其中,计日工的理由需报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报审计处复核工程内容及工程量。
2.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及工程索赔
核准备案程序:《工程签证单》→监理复核→基建与维修处初审→跟踪审计审核→定期核准备案。
该类工程签证不涉及工程变更,仅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签证单》,经监理单位复核、基建与维修处逐级初审后,由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报送审计处审核,根据审计处审核后的签证金额办理核准备案(定期向重大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三)特殊工程签证的程序
施工中不可避免的由于环境异常变化,出现影响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学校在施工现场的各人员均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汇报,经请示分管校领导后,施工现场代表、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或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均可通知监理发出控制防范风险的指令,并要求留存实施的影像资料,同时学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均应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参与应急处置。
施工现场代表、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应根据影像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办签证手续。
第六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办理时限
(一)工程变更申请单提出到论证时限:5个工作日。
(二)工程变更审批单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工程变更通知单时限:2个工作日。
(四)工程签证办理时限:应遵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应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论证
工程变更金额预估在5万元以内的论证,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参与论证人员,一般为施工现场代表、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总监(或总代)、设计工程师等,必要时邀请学校用户代表、基建与维修处设计管理代表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工程变更金额预估在5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变更,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参与论证人员,一般为施工现场代表、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总监(或总代)、设计工程师、基建与维修处设计管理代表和部门负责人等,必要时邀请学校用户代表、社会专家、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参加。
工程变更的论证,可以是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学校施工现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图纸答疑记录表,工程变更金额预估在5万元以上(含)时,该图纸答疑记录表还需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实施。施工现场代表将经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签批的《工程变更通知单》发至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当天下达变更指示,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代表和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应组织施工人员、监理人员一起现场测量确认工程内容及实际发生工程量,办理《现场工程量确认表》报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复核、初审及审核要求
对于申报的《工程变更申请单》《工程签证单》,在复核、初审及审核时,主要核实工程变更及签证理由是否充分、属实,工程变更及签证内容、范围、数量是否客观、准确。
第三十条 工程变更技术资料管理。施工现场代表将工程变更文件按编号纳入工程管理档案管理,施工、监理、基建与维修处须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施工现场代表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及时做好设计变更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标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金额的管理。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做好工程变更及签证统计、分析工作,为后续工程变更决策、审批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日常管理。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在每周监理例会上应督促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人员对本周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数量及明细进行统计、审核,发现有未实测的工程量,应及时组织测量;发现有未申请办理工程签证的及未完成审核审计的,要及时提醒并向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接受上级单位和学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基建和修缮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廉洁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考核机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参与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的基建与维修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代表、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及跟踪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管理、作风扎实、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对未经批准实施的工程变更,将从严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实施变更的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程造价(资金)管理员、施工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限时办结工程变更相关手续,对因相互推诿、拖拉导致工程延期或窝工的,予以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年底绩效降低一个级别或档次发放。出现工程变更总价突破控制总价上限问题的,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调整,并严格实行问责。
第三十七条 基建与维修处应在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监理合同条款中列明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变更及签证金额较大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工大基建【2019】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基建与维修处负责解释。